24小時咨詢熱線:159 0839 6100
運鈔車駕駛員“十二不準”
di一條 不準無證駕車;
第二條 不準酒后(包括頭天醉酒未恢復正常)駕車;
第三條 不準疲勞駕車;
第四條 不準駕駛帶“病”車;
第五條 不準駕車超速行駛;
第六條 不準公車私用;
第七條 不準私自將車轉借他人駕駛;
第八條 不準駕駛未按規(guī)定參加年度檢驗的車輛和車證不符的車輛;
第九條 不準駕駛時與他人閑談和打接電話;
第十條 不準搭乘與押運無關的人員;
第十一條 不準開英雄車和穿拖鞋駕駛車輛;
第十二條 不準準在上、下裝卸款物時離開運鈔車駕駛座位。